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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认识美国商标 03 在美国联邦层级就所选择的标记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注意事项(二)


1)      强标记vs.弱标记(Strong v. weak marks)


在对商标进行选择时,除了要规避对任何先前存在的商标相混淆(be confused with any pre-existing marks)的商标进行选择,从法律或商标的角度来讲(in a legal or trademark sense),选择强标记最符合申请者的利益。换言之,这可以让申请者轻松地防止第三方(Third-party)使用其商标。那些认为是强标记的商标比其他商标更易于被保护。

另一方面,那些被认定为使用了其他先前已提出申请的从业者在其商标所对应的商品/服务中使用过带有描述性质(descriptive)文字的待申请商标会被认定为弱标记。申请者应避免提交带有弱标记性质的商标,因为它们不会与拥有更强大说服力和更独特说明性的商标(Stronger and more distinctive mark)一起享有相同法律保护(Same legal protection)。

商标可通常具有以下特征类型之一:想象性(fanciful)/任意性(arbitrary),暗示性(suggestive),描述性(descriptive)或通用性(generic)。具有以上特征的待申请商标将具有较大的注册成功可能(registrability)和行使商标附带权益的权限(Enforcement of rights in the mark)。


a)      有关想象性商标(Fanciful mark)和任意性商标(Arbitrary Mark)的示例:

- 想象性商标:BELMICO作为“保险服务”

- 任意性商标:BANANA代表“轮胎”

具有最强效力(strongest)和最易受保护(most easily protectable)性质的商标类型是想象性商标(Fanciful mark)和任意性商标(Arbitrary Mark)(因其均所具备的固有的突出特征)。想象性商标由非依托词典且并已知含义的虚构性词汇(Invented word)组成。任意性商标是由具有已知含义(Known Meaning),但与受保护商品没有关联/关系(Association/relationship with the goods protected)的实际词语组成。与描述性商标(Descriptive Mark)相比,想象性商标和任意性商标更容易获得注册。而且由于这些特征类型的商标具有创造性和独特性(creative and unusual),其被其他申请者先行使用的可能性较低。


b)      有关暗示性商标(Suggestive Mark)的示例:

-      GLANCE-A-DAY用于“日历”

暗示性商标暗示(suggest)但不描述(describe)、评判(qualify)或与相关商品/服务相联系,是可以被注册的,其也被视为强标记。如果申请者未选择想象性或任意性商标,那么暗示性商标则是次佳选择。


c)      描述性商标(Descriptive Mark)示例:

-      “WORLD’S BEST BAGELS“用于”bagels“

描述性商标(Descriptive Mark)是描述商品和/或服务的文字或图案(Words or designs)。此类标记通常被认为是较弱的,因此比想象性商标和任意性商标更难以保护。如果USPTO确定待申请商标仅仅是“描述性的”商标,则除非它获得了可辨识性(Distinctiveness)(通常是通过在五年或更长时间内的广泛商业应用),否则其不能在商标总名册(Principal Register)上注册或受到保护。在获得可辨识性之前,描述性标记被视为“弱”。

申请人经常(通常是在市场营销专家(Marketing professional)的建议下)为其商品和/或服务选择描述性商标。申请人相信,此类商标可降低用于消费者群体培育(Consumer Education)和广告投放(Advertising)的昂贵成本,因为消费者可以立即从商标中直接识别出这种方法虽然可能属于合乎逻辑的营销建议(Logical Marketing Advice),但通常会导致商标得到保护的难度很高,即极弱的商标权(Extremely weak trademark right)。也就是说,描述性商标可能无法得到注册或保护,以防未来的相同或相似商标使用;因此,从长远来看(in the long term),采用描述性商标可能最终会使申请者花费更多的成本·(Higher Cost),这可能是因为尝试管理和实施(police and enforce)此类商标的成本较高,或者由于在法律上确有停止使用描述性商标并选择新商标标记的必要性。


d)      通用商标的示例:

在申请时会被视为通用商标的已申请商标,因为它们被视作由特定服务所提供的商品或产品的名称:

-      BICYCLE用于“自行车”或“零售自行车商店” MILK用于“乳制品类饮料”

通用词(Generic word)属于效力最弱的“商标”类型(在法律意义上(in the legal sense)甚至不能视为“商标”),并且永远不会在可注册性和可执行性(registrable or enforceable)上对第三方(Third parties)产生阻碍。由于通用词即为商品和服务的日常常用名称,并且每个人都有权使用此类术语来标识(identify)其商品和服务,因此它们不受保护。如果申请者采用通用术语来标识其商品或服务,其无法阻止其他人使用它来标识潜在的竞争产品或服务(Potentially competing products or services)。此外,如果所有者以非商标的方式(in a non-trademark manner)开始使用该商标(请参见下面的ESCALATOR和ASPIRIN示例)或未能以适当的行为(take appropriate action)来正确地规范其对商标的使用(police use of its mark),即使是强度很高的想象性商标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成通用词。



2)      商标注册申请遭到驳回的其他潜在理由


美国专利商标局还将出于许多其他原因而拒绝注册提议的商标,包括如果该商标为:

a)      姓氏(Surname)

b)      地理上描述商品/服务的来源(Geographically descriptive)

c)      转换为描述性或通用性术语(Descriptive or generic term)的外来术语

d)      个人的名字或肖像(Likeness)

e)      一本书和/或电影的标题

f)       仅用于装饰目的(used in a purely ornamental manner)的内容(matter)。

有关这些可能的拒绝理由(Possible refusals)请参见《商标审查程序手册(TMEP)》(Trademark Manual of Examining Procedure)第1200章。

3)      选择商标时需注意的其他因素

选择商标时,申请者还应该考虑其他重要因素,例如公众是否可能会记住,所选商标的发音和拼写是否得宜。如果申请者打算在美国境外以相同商标销售商品或服务,请考虑将在美注册商标内容翻译成所在国语言时是否可能具有其他含义,尤其是如果翻译后的单词被认为具有冒犯性(offensive)的话。